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实施细则
(二OO五年三月九日)
我院法学硕士各专业复试基本要求以学校公布的复试基本要求为准。
第一条 为做好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以下简称复试)工作,规范复试过程与
方式,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复试工作要自始至终贯彻合法、公正、公平、公开、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复试工作在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领导
小组由5人组成,法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
第四条 复试参加者是全院有专业职称的教师和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秘书以及相关的工
作人员。
第五条 复试对象为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报考本院相关专业考生,初试笔
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者。根据规定,我院实行差额复试;复试比例不低于为120%
第六条 复试包括:法学综合课笔试(法学理论、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
诉讼法 等六门,本专业之外任选五门,共计100分)、专业课面试(100
分)、外语考试50分(包括外语听力笔试考试20分,外语口语面试考试30分)、综合素质
面试(50分)等四项。任何一项复试项目不合格,即视为复试不合格;复试不合格者,
不予录取。
第八条 复试成绩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总成绩的20%,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80%。根据
初试和复试成绩加权求和,计算出最后录取成绩,各专业根据录取成绩按顺序择优录取
。
第九条 同等学力考生需加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二门课程,考试形式为笔试,考
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